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11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1]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5-20
实施时间: 2011-5-2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年度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32元;
  (二)2009年度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2010年度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我市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成办发[2013]3号 201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