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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6-2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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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1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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