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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1]4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6-21
实施时间: 2011-6-2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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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师资管理,提升继续教育质量,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制定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一: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管理办法
  附件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推荐表
  附件三: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综合评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师资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继续教育师资是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师资力量,承担着培训授课、教学研究、教材编写、答疑咨询、跟踪教学、论文指导等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是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师资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质量考核、个人评价等事项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师资库管理,每年年初吸纳新师资或进行调整,及时更新师资信息及其科研教学成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师资主要从相关政府部门、省内外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聘,采用兼职方式,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师资选聘条件的要积极推荐或自荐。
  第五条 被选聘的继续教育师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好的理论基础与教学能力;
  2、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或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3、在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对行业相关政策和发展状况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六条 选聘程序
  1、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组织推荐;
  2、填写推荐表(见附表二)及个人简历;
  3、省注协组织考核并确定为师资候选人;
  4、试用合格后(试用期一年),颁发聘用证书。
  第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举办内部业务培训,选择聘请省注协继续教育师资的,需在培训班举办前二十日内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省注协根据师资情况给予选派。
  第八条 省注协安排继续教育任务时,继续教育师资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得推诿。
  第九条  继续教育师资的职责和权利
  1、推荐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协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
  2、承担我省继续教育授课任务,积极准备教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多媒体讲课提纲;
  3、参加行业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业务考察活动。
  4、受托进行业务咨询活动;
  5、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及培训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继续教育师资授课酬金根据普遍的课酬行情确定。授课结束时,培训主办单位一次性将授课酬金支付给授课师资本人,并为授课师资免费提供食宿和报销往返交通费用。除授课以外的其它继续教育任务或经省注协推荐到其他单位授课的酬金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省注协负责继续教育师资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一次,考评工作在次年的一季度实行。首先由师资本人在次年一月底前向省注协提交年度培训、授课情况的书面总结,进行自我测评。省注协根据全年培训班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的反馈意见,填写综合评价表(见附表三),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并对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加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师资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师资证书缴回,同时省注协取消其师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而受到处罚的;
  2、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
  3、未遵守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4、省注协调整继续教育内容,对相应师资进行解聘的;
  5、身体及其它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的。

相关附件:
附件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推荐表.doc    
附件三: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师资综合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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