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 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过渡期内,本条第(二)项所指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以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一)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业人员,且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过渡缴费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规模为8%。其中,个人缴纳的5%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2012年4月起,个人缴纳的8%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四、社会保险待遇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其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不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3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0] 2020/6/29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保 津人社局发[201 2016/4/2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 琼府办[2001]49 2001/6/26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 建城[2014]167号 2014/11/19
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 2019/9/2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川地税发[2010] 2010/3/30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 0001/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津人社局发[202 2024/1/1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 证监发[1999]53 1999/10/1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 青人社字[2013] 201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