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5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 浙人社发[2021] 2021/12/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办发[202 2022/1/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 云劳社办[2008] 2008/3/26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10/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临时职工及附属单位基本养 闽地税函[2001] 2001/10/19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1/7/1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吉人社办字[201 2012/1/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沪府发[2011]27 2011/7/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 黑劳社发[2007] 2007/2/25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沈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 202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