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1]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豫人社养老[201 2014/1/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企 渝劳社发[2009] 2009/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 新政发[1998]98 1998/12/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豫政[2007]63号 2007/10/1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 劳社厅发[2003] 2003/4/7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 津政发[2001]80 2001/1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内政发[1998]36 1998/1/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 鲁劳社[2005]2号 2005/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城乡居 京人社发[2022] 2022/3/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黔府发[2009]26 20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