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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0]5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2
实施时间: 2010-4-2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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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采、利用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问题
  目前不少地方陆续出现天然温泉浴场,按照川地税函发〔1997〕370号文对矿泉水的解释(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按照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3元。
  二、关于利用废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
  一些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页岩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着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原则,按规定应征收资源税。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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