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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非税[2011]394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5-26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5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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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单位启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新版捐赠票据的启用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新版捐赠票据”),现使用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款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旧版捐赠票据”)同时作废,停止使用。市级公益性单位可在6月15日后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领用新版捐赠票据。
  各单位应做好旧版捐赠票据清理登记工作,填写《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三、捐赠票据的领用
  1、市级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新版捐赠票据,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用申请函,领用申请需详细列明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批准成立的批文;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发放新版捐赠票据。
  2、市级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捐赠票据时,应填写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并提供前次领用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用。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相关协议和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四、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禁用范围
  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以下捐赠,应开具捐赠票据: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4、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4、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捐赠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捐赠票据的填开、结报核销、保管、销毁等,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我市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公益性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市级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使用、管理捐赠票据,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违反规定领用、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公益性单位,财政部门应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暂停发放捐赠票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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