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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10]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8
实施时间: 2010-6-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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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区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和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商定,加强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责任感和自豪感以及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发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已经开展完税证明制作、寄送工作的盟市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和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1.20元。税务部门向邮政部门传递电子数据,由邮政部门负责打印制作,邮政部门免费为其制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盟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投递相关蒙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局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送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和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报告。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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