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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电[2011]9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
实施时间: 2011-6-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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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为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9分,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非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2、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自2011年6月1日起,将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其它水电站(厂)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具体如下:
  1、商业用电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含趸售)用电价格调整后标准见附件一、二。
  2、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水平。详见附件三。
  3、省电网对地方电网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4、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为扶持蔬菜生产经营,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即容量在315KVA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KVA以下的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三、暂停执行上网侧(含趸售)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并自2011年6月1日起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
  1、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2、暂停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减半计算政策。
  3、暂停对低谷用电实行比例控制措施。即暂停执行“低谷用电超过全部用电量75%的部分,其电度电价按平时段电价计收”规定。
  四、几点要求
  1、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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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电[2009]15 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