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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8-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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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作物和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养殖业品种;
  (二)水稻、棉花、花生、油菜、柑橘等种植业作物;
  (三)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
  第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具体补贴比例,按照《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江西省林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农户承担部分保费。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 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省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市、县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上报保费补贴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以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保障金额、风险责任和费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计划。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见附件1)。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省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在申请保费补贴时或最晚至次年3月上旬,按规定格式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承诺函(见附件2),确认本级和所辖县级财政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季度,省财政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将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全年预计保费补贴的60%预拨。下半年,省财政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预拨情况,将剩余的保费补贴资金予以拨付。
  第十条 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每两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情况,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拖欠。同时,应将审核保单情况、资金文件及拨付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所辖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附件3-1)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表》(附件3-2),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应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和保费补贴情况,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附件4),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如因实际承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9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对于9月底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缺口,可在向省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时一并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省、市、县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本级财政及时安排补足。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并就上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要险种、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省财政厅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印发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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