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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1]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12
实施时间: 2011-6-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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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菜篮子”建设的财政投入。今年,全省规划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1450万亩,新增设施蔬菜50万亩。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补贴经费支持“菜篮子”建设,要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位。
  二、对蔬菜生产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今年7月1日起,我省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与农业用水、用电实行同价。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蔬菜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适时向市场投放重要储备商品。针对当前市场价格变化,省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场投放储备肉、储备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有关商业流通企业要加大政府储备化肥的市场投放。各地也要通过适时向市场投放急需的地方储备商品,平抑市场物价。
  四、改善农产品市场流通。各地要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蔬菜生产合作社进城设立蔬菜直销店。鼓励省内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实行定向合作,稳定农产品市场生产和市场供应。
  五、大力推动“农超对接”。省商务、农业、价格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方案,重点引导和扶持大型连锁超市、学校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销对接。对实行对接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资金,落实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市场收费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进场费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收取的各项费用,要加强引导和规范。省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建立市场收费登记备案和动态监管机制,对自行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七、切实抓好煤电油气协调工作。强化煤炭市场价格监管,保障电煤供应,保持电煤合同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制定夏收夏种期间保障农用柴油供应的应急预案,做好成品油和车用
  天然气调运、投放和储备工作,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八、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文件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研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标准,适时启动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抓紧开展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以及价格上涨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影响的统计分析工作。
  九、从严控制政府性提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底,除国家统一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各地上调当地的供水、供热、燃气等公共服务价格,要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调。
  十、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为防止市场价格连锁上涨以及企业不合理涨价,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对我省主要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的米、面、食用油、牛奶(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告知制度。凡企业集中提价或大幅度涨价的,要及时开展成本调查;对提价理由不充分的,要通过约谈、告诫、召开政策提醒会等,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十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充实和扩大价格监测品种、范围,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大户中探索建立价格信息员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价格监测机构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十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价格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十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认真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住房价格、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等价费监管。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四、适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健全对价格异常波动、抢购等突发价格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较快上涨或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对群众基本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时,省物价局要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五、落实稳价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协调推进。
  十六、强化督促指导。为确保全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要继续对各市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3个月价格涨幅居于全省前列的,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指导,帮助当地政府改进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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