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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1]13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17
实施时间: 2011-5-1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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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如下:
  一、关注民生,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未参保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职工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分门别类,深入开展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工作
  1、正常生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继续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2007年12月1日前的工龄可按如下办法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参保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累计工龄,可以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在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也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工龄从劳动部门批准招工之月起计算。上述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认定。
  2、关闭破产、停产困难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可参照福州市劳动保障、财政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认定为关闭破产(指2009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破产)或停产困难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县以上关闭破产、停产困难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办法,由财政补助,企业、个人缴费后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关闭破产或停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一次性缴纳的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由企业、个人、县(市)区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措解决。其中退休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前来办理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各级财政补助部分须一次性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退休人员应缴纳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关闭破产、停产困难企业由各县(市)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认定。
  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参保可参照2009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参保办法执行,由县(市)区财政补助,企业、个人缴费后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先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条件好转后再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为关闭破产或停产困难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其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费用从各级财政拨付的补助费用中列支。
  三、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工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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