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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09]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3-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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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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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2007]37号)和2008年11月全省产业园区工作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规范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发[2007]37号)和2008年11月全省产业园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四川省产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下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全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的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放大使用、讲求效益”的原则,综合考察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在园区发展水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规划制定落实等方面情况,审定下达。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建立园区投融资担保体系、技术创新资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园区投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园区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组建的园区建设开发公司和担保公司补充扩大资本金,增强其担保实力,为园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二)园区技术创新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建立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搭建公共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和孵化器,提升园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
  (三)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引导资金。重点补助我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信息网络、物流中心、质量检测、循环经济、员工培训服务、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全省园区规划和项目咨询论证资金。重点用于全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全省成长型特色产业园区(“1525”工程)建设。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单位。
  (二)所申报的产业园区必须符合《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川府[2007]37号)和《四川省工业“7+3”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按照“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要求进行布局,以建设特色产业基地为方向,以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提高产业配套能力为目的,按照项目建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产业园区拟建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七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可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园区投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注入国家资本金或担保风险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组织
  第八条 省经委是省级产业园区(产业集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园区(产业集群)项目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全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组织评审。
  第九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管理机构向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须附以下资料:《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同时报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申报材料一式15份。
  (三)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园区,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评审和审批:
  (一)省经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省经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年度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园区发展引导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安排年度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相关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应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终尚未计提当年度的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十三条 加强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健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建设、财务部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将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挤占挪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管理机构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管理机构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运行,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专款专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六条 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后,对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管理机构的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管理机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成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各地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的情况由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经委审查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九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园区发展资金的单位、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园区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川财建[2007]16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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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b2005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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