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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30
实施时间: 2011-3-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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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局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46号《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征收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征缴。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标准。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2010年度苏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为45335元,考虑到各单位实际情况,今年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的80%计算,为36268元)
  四、缴费时间。为方便各单位进行缴费和便于征缴,定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
  五、基金(费)申报名称及代码。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码:92。明细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码:0001。
  六、列支、违章处理问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列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政策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5104217、65266676、12366。
  苏州市残联  苏州市地税局
  二O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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