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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09]5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24
实施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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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九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着力打造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和“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措施,建立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专项资金。为规范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仓储(含食用油库、油罐,下同)企业。
  第二章 资金扶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以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两种形式拨付使用,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产业。
  第四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的扶持范围,重点是修建粮食仓储、发展粮油(含山区小杂粮)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等,具体是:
  1、根据当地粮食安全和储存需要,按照粮食发展规划,需要修造和改扩建的粮食仓储设施;
  2、因受城市规划和地震灾害等因素影响,确需搬迁的粮食仓储及粮油加工项目;
  3、粮食仓储及粮油加工企业为改善仓储条件、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进行技术工艺改造、厂房改扩建或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4、粮食仓储及粮油加工企业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5、其他需要扶持的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项目。
  第三章 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原则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粮食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选择项目:
  (一)扶强扶大,支持我省粮食仓储和粮油加工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二)资源整合,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优势加工资源和品牌资源组建粮油集团,促进核心企业建设,发展粮油产业园区项目等。
  (三)支持大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改扩建、技术设施改造,扩大仓储规模,提高仓储能力。
  (四)支持粮油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粮油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五)支持地震灾区进行粮食仓储和加工的应急能力建设。
  (六)支持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 在四川省内依法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
  (二)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 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真实的固定资产、具体的实施项目和进度条件等;
  (五)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六)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虚报项目、违纪违规现象。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申报资金时,需要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四川省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企业或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四)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金融机构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及转帐凭证等;
  (五)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要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二)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为体现项目申报的科学化、公平化和制度化,对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省级财政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规定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经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扶持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择优选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或单位进行申报,并详细填制《项目申报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进行申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企业或单位填制好《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后,经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拟文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建立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项目库,将省本级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和市场方面的专家,依据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选择重点,对项目库中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实地了解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审核确定扶持项目以及扶持方式、资金额度等。
  (五)确定扶持项目后,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所在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并要求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欠拨或截留,并同时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项目企业或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主要有:
  (一)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将取消该项目所在地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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