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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办[2009]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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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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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省级财政按规定建立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其他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 重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
  第四条 重建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二章 重建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五条 重建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安排贴息资金或注入资金本金,支持产业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城乡居民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补助。
  第六条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安排顺序是:捐赠资金(含特殊党费等)认建,对口援建,中央重建基金安排,省级重建基金安排。重建资金重点支持无对口援建的重灾县恢复重建。
  (一)中央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中无对口援建的21个县。有对口援建的18个县,在统筹平衡援建项目资金安排基础上,对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省规划的12个重灾县和省级项目重建,对纳入国家规划的无对口援建的重灾县按中央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三)对88个一般受灾县恢复重建,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经常性专项支出结构等办法给予支持。
  (四)省级恢复重建项目按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重建概算投资计划相应安排资金,资金在重建基金中单列。
  第三章 重建资金筹集和预算编制
  第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重建资金,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重建资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补助;
  (二)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支出结构,清理整合项目资金,集中财力筹集;
  (三)动支省级预备费和省级预算稳定调节金;
  (四)统筹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增量;
  (五)调入预算外资金;
  (六)统筹彩票公益金、国内外捐赠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创新投融资方式,增强政府筹资能力,引导市场资金投入恢复重建。
  第九条 根据灾后重建投资年度计划和资金筹集计划,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重建资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预算草案编制。
  第四章 重建资金分配和分类控制数下达及调整
  第十条 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其他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测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各县灾后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商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重建投资、社会捐赠、对口援建、港澳援建和国外优惠贷款以及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捐赠等因素,制定重建资金分县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重建基金按照总量包干、分类控制原则,实行总量包干不变,由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统筹用于经批准的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内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在省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同类项目之间调整重建基金补助数,不需报省财政厅和发改委。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省财政厅和发改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一)分类控制数之间进行调整;
  (二)市(州)政府在所属县之间进行补助数调整;
  (三)调整用于未列入省政府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其他改变资金用途、调整资金支持方式和提高资金补助标准等事项。
  第五章 重建资金预算申请、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重建基金年度预算安排,分别下达各地和省级部门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建资金年度预算分类控制数,结合规划提出的恢复重建任务,一次或分次提出重建资金预算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对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注入资本金方式的资金,要在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后,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或待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报省财政厅;对采取居民个人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金,可集中申请,有关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和省级部门上报的资金预算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省级部门根据省级重建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分项目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已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改革的规定拨付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 对列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车辆购置税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部分,按现行管理办法申请和下达预算。
  第十九条 为确保恢复重建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各地和省级部门必要时可在总包干额度内提前申请项目资金预算,省财政也可通过加快资金调度的方式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要。
  第六章 重建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配、足额拨付重建资金,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及其绩效的审计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结果应纳入审计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级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恢复重建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应编制重建资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告,按要求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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