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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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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0]2号)的要求,长沙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展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2009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2009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对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的如下免税条件:1、第(三)项“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2、第(四)项“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3、第(七) 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第(九)项“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申报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本次申报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或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2010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不参加本次认定工作。
  四、未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优惠政策。
  五、本次联合审查结果将在长沙市财政局门户网站(www.csczj.gov.cn)、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csgtax.gov.cn)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cstax.gov.cn)予以公示和公布。
  六、联系电话及地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韶山北路269号1315室
  电话:84185559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天心区白沙街1号4楼
  电话:85118118-6416、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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