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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发[2011]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总工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30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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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直机关工会:
  现将《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入缴库业务流程,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湘工发[2011]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职责
  省总工会负责确定省与市州、县市区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保工会经费缴库、对账业务准确及时进行。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工会经费收缴的相关数据、资料,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国库部门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所列预算级次,准确及时地将工会经费汇缴入库,并分别转划到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三条 账户设置
  (一)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
  省分库和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省总工会和市州总工会开设过渡性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缴库的工会经费款项,以及向省、市州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转划的工会经费款项。该账户不计利息,余额在贷方,年末余额必须为零。开户时,省、市州总工会需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省分库和中心支库提交开户申请。
  (二)省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
  省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省级的工会经费款项。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省总工会应将该账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分库备案。
  (三)市州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
  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市州、县级的工会经费款项。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市州总工会应将该账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同级中心支库备案。
  第四条 预算科目设置和使用
  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库使用全省统一的预算科目办理工会经费代收、缴库业务,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科目代码为“1950101”, 科目类型为“预算外”,预算级次为“省级50%、市级50%”。长沙市及长沙所辖各县市区预算级次为“省级100%”。
  第五条 凭证
  (一)缴费及入库凭证
  工会经费原则上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采取电子缴税方式征收,由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单位作缴费依据,国库和地方税务机关凭电子缴款书办理工会经费入库手续。通过其他方式征收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相应税收票证征收,国库部门凭税收缴款书办理入库。
  (二)工会经费汇划凭证
  省分库和中心支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填制“中国人民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从“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向“工会经费集中户”转划工会经费资金的凭证。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级国库按税收缴款书填制的预算级次,将属于市州、县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款项,通过在中心支库设立“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转划到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属于省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款项,逐级上划汇缴至省总工会在省分库开立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省分库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再转划到省总工会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除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外,“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得转划到其他账户。
  第七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需退付资金的,按《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8]35号)第九条第五款执行。
  第八条 各级总工会应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确保工会经费收入准确无误。
  (一)日对账
  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基层国库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发送入库成功的电子缴费信息和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信息,以及提交税收缴款书回单,地方税务机关依此进行入库销号。
  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省分库和中心支库分别打印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一份提交省、市州总工会。
  (二)月(年)对账
  月(年)末后三个工作日内,基层国库打印工会经费收入月(年)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二份、同级总工会一份。
  月(年)末后三个工作日内,省分库和中心支库打印 “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分户账各一式两份,提交省、市州总工会对账;省、市州总工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签署对账结果并加盖对账印章后返回对账报表。“工会经费集中户”开户行应在月末(年末)后三个工作日内,打印“工会经费集中户”分户账一式两份,提交省、市州总工会对账。
  省分库每月向省总工会提供分市州、县市区工会经费收入报表数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按税收入库对账方式和要求与同级国库进行月(年)对账,并定期将征缴信息反馈同级总工会。
  第九条 省、市州、县市总工会每月应分别核对资金,确保各级工会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会同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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