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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1]2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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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创新办成员单位:
  2008年启动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各类创新主体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带动全省产业、科技、人才和改革“四大成果”呈现加速涌流的良好发展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下简称“试点省”)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突出资金支持项目,突出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起,实行专项资金项目扶持机制,为此,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推进试验区和试点省建设,特制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遴选原则
  省级专项资金在优先兑现皖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省级税收奖励政策前提下,实行项目扶持机制。项目遴选原则为:
  (一)突出导向。重点扶持省里确定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
  (二)突出牵动。针对重大产品的技术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凝练大项目,拉动产业投资,牵动产业链形成。
  (三)突出引进。对从省外引进的高端项目和企业及时跟进支持。
  (四)突出集成。产学研集成,省、市、县集成,政府、企业、社会投入集成。
  (五)突出实效。以项目实施快速集聚创新资源,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更多的“四大成果”。
  第二条 项目类型
  项目分为攻关、引进和建设三类。攻关类用于扶持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需求,放大需求效应;引进类以项目形式扶持技术引进、成果引进和人才引进;建设类主要指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实体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基本要求
  项目属于本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优势产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攻关、引进类项目2-3年内可实现产业化,预期取得标志性产业及科技成果,建设类项目确保取得标志性建设成果。
  第四条 项目遴选办法
  (一)以市为主。各市负责具体项目的筛选、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省负责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估。
  (二)集成联手。市县要先行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省级资金跟进配套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跨市重大项目、前沿性项目省级统筹支持,市里配套。
  (三)简化程序。简化申报立项程序,提高效率,重点是加强项目执行的跟踪服务。
  (四)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申报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项目遴选程序
  (一)每年元月,由省创新办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各市上年度项目和资金数下达项目控制数和资金控制数。
  (二)每年2月,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将上年度审核兑现后应由省级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汇总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联手征集项目需求、组织项目论证和项目整合(如以专项带课题等方式),在项目控制数和资金控制数范围内,按顺序排出拟报项目(含税收奖励资金项目),经市领导审定后报送省创新办。
  (三)每年3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应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报省领导小组审定;省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赴市指导、协调,对跨市联动合作项目进行整合,对各市申报项目组织联审,报省领导小组审定。省创新办按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下达计划。
  (四)各市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和日常管理。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下达项目(含税收奖励资金项目)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省创新办建立网上备案项目库,各市负责填报项目备案和执行情况等信息,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创新办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检查、中期评估和年度考核。各市要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向省创新办备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资金要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不得挪用。
  (四)各市要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五)建立市项目、资金绩效及管理情况年度总结制度,总结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创新办。
  第七条 其它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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