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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民政函[2009]6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
实施时间: 2009-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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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国家对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目前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社团接受捐赠以及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的捐前扣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和市(州)、直管市为贯彻财税〔2008〕160号文件应开展的工作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以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发展为主要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所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分类指导,积极地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宣传国家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报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应当反映本单位公益活动支出的比例。县(市、区)民政局对本级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初审后,交市州民政局于5月10日前集中送省民政厅。
  四、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湖北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税发[2007]8号)停止执行。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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