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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09]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9-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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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益性社会团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市、区(含光明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应当主要载明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三)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五)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团体评估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加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后,于每季度联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
  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从其注销登记之日起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公益性社会团体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进行审核,并每季度联合向社会予以公布。
  六、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七、《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或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附件:深圳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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