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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社[2009]3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9
实施时间: 2009-3-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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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省级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生产性服务业、民生性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鼓励创新、公平公开”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服务业发展方向,且投资小、效益好的中小型项目:
  (一)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重点扶持我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产业、薄弱环节,支持我省流通业结构调整,包括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
  (二)公益便民项目。重点是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的集贸市场建设和标准化改造、市场检测手段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业等项目。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民生性项目。重点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面向农村的集散市场、批发市场、冷链系统及农资配送中心改造、连锁网点建设和改造、废弃物处理等项目。
  (四)其他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利民惠民、扩大就业具有明显的成效;
  (四)能够创立服务业名牌,创新服务业形象,提升本地区服务业竞争力。
  (五)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十分重要的服务作用等。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且上年经营无亏损。
  第七条 申报项目为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由项目投资主体(政府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银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申报单位对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使用投资主体自筹资金为主的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条 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具体数额根据项目申报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综合确定。专项补助的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同期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9]37号)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的征集推荐和项目申报工作,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保证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应以适当方式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服务业和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申报主体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或贷款已到位的凭证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建立项目评审制度,采取集体审核、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审核确定项目及支持方式、金额,并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及相关资料真实性,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流和挪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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