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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09]3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4
实施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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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战略,促进工业发展,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技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技改资金安排遵循“技术领先、突出重点、科学选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技改资金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总体要求的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 创新技改资金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支持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在项目申报年度或上年内已获得项目贷款,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贴息额,贴息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创新技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两种方式补助。
  第六条 申请创新技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
  第七条 申请创新技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与金融部门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及转帐凭证等;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所具备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在管理和已有产品方面获得国家、省级(含)以上权威单位认证、评奖等其他资料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对申报材料要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二)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9]37号)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技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对审核确定申报的项目,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然后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创新技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核确定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收文后应按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督促企业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创新技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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