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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09]3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4
实施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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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建立。
  第三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指由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申报和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包括: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贸及民特品生产企业贴息资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资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系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以后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也要相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开、逐级、择优”原则征集项目,对符合报送条件的项目,按省财政厅通知的报送数量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上报的项目应填制项目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项目申报表同时从省财政厅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省财政厅将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存入项目库,作为每年正式申报的备选项目。
  对申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财政部限定个数审核上报。
  对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照预算资金规模统筹核定拟予支持的项目,对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式、金额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存入项目库;对当年已正式申报并获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次年不再重复入库和申报;对当年未正式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仍符合申报条件的继续纳入次年项目库,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纳入次年项目库。
  第七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必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项目企业申报资质和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凡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有关单位、人员,经查证属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经建专项资金项目明细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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