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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采[2009]3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5-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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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单一来源采购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财政部门审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门接到申请人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事项的申请后,在批准之前,应当就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事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栏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财政部门予以批准。
  因不适宜其他采购方式而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在正式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栏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方可向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及变更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三)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产品(货物、工程和服务)名称;
  (四)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期限;
  (五)征求意见的单位和日期;
  (六)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供应商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同时反馈给征求意见单位和财政部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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