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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09]2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5-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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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和我省省级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第二章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下达
  第三条 中央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为奖励性补助资金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全额用于对各地担保基金的补充。
  第五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总额为年度新发放贷款额度的1%,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各补助0.5%;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为担保基金年度新增总额的5%,由中 央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对新增小额担保贷款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地区,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计算并下达奖励性补助资金。此外,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好的地区适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对担保基金年度新增幅度达到5%以上的地区,按当年新增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章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下达
  第八条 省级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有担保基金损失分担资金、担保基金补充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该项资金详见第五条)。
  第九条 担保基金损失分担资金,用于分担各地担保基金损失的10%;担保基金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对各地担保基金的补充。
  第十条 担保基金损失分担资金的下达,按照《四川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对各地担保基金损失分担办法》(川财金[20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的下达,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因素法对各地担保基金进行补充。担保基金补充资金分配的计算因素为贷款发放额度、基金筹集、财力状况、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金融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分配标准,制定奖励办法,对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各地制定的奖励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正式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省级财政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拨付文件后一个月内,将资金全额划拨到担保基金专户,作为担保基金补充。资金划拨情况及划拨凭证应正式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和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完善地方奖补机制,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奖补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奖补资金专项使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奖补办法制定及时、奖补资金使用规范的地区,省财政将视情况加大奖补力度;未及时制定奖补办法,奖补资金使用不规范、工作不落实或挪用奖补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视情况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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