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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采[2009]3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7-8
实施时间: 2009-7-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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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现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认识。
  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目前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采购人和供应商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甚至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是个别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三是一些采购人缺乏责任心,默认供应商不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约。甚至个别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搞假验收。上述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引起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洽谈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报价文件)。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承诺范围。
  2、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具体详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除必须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二)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不能消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下称验收方)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单数组成。
  验收方应当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为建立验收方内部制约机制,前期参与了该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负责人。
  验收小组由验收方成立,其工作情况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
  2、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并完成实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实施验收。
  3、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5、结算。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三)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处理。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且采购人不直接开展验收工作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和所有与验收工作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使用人按照上述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使用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详细报告采购人。
  (四)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其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如教育、卫生、医疗等)、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对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是否开展了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二)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未依法开展履约验收,或者依法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人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勿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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