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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外[2009]20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9-9-22
实施时间: 2009-9-22
失效时间: 2014-9-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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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四川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2、2009年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四川省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为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市场应急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制度建设,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和市场调控能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市场应急体系,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和市场调控能力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遵循公共财政、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追踪问效,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及商贸服务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
  (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乡市场监测体系样本企业。
  (三)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信息设备补助费:对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购置信息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二)信息采集补助费:对监测样本企业数据收集、信息报送给予适当补助;
  (三)培训费:对省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培训和市场专项调查给予适当补助,对县(含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安排培训项目。
  (四)信息报送补助费:对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省财政厅按照各地相关经济发展指标、监测样本企业数量和信息报送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储备应急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商务部批复企业名单,按财政预算级次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八条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财政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六条1-3项有关使用范围及相关规定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信息采集费的补助。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2009年城乡市场监测与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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