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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外[2009]20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9-9-25
实施时间: 2009-9-25
失效时间: 2012-9-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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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全面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制定了《四川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全面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村流通、扩大农村消费、降低农村商品流通成本、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商务部批准的“万村千乡”承办企业对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一)农家店: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按6000元标准予以支持;
  (二)配送中心:建设万村千乡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5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支持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商务部批准的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
  (一)2008年承办企业承办资格经审查合格的,不再另行申报;
  (二)2009年新增承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2、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2008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2008年度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有与规划建设农家店数量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并具有一定配送能力,按建店标准规定配送商品及比例;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并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日用品或农资商品的承诺书;
  5、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并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完整、如实登陆信息;
  6、拟选定的承办企业经公示无异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农家店承办企业填报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配送中心
  1、承办企业填报的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办企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与农家店签订的供货合同文本复印件;
  5、配套设施、设备清单(含配送车辆及牌照、叉车),并注明数量单价;
  6、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清单及联网农家店清单,并注明数量单价;
  7、采购设施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8、支付利息凭证(加盖企业鲜章);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专项审计报告;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由承办企业按要求向当地县(市、区)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农家店: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
  (二)配送中心: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将项目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并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农家店:省财政厅按农家店建设计划,将资金按预算级次预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经省财政厅和商务厅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
  (二)配送中心:
  1、对确认支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将项目资金预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
  2、待项目执行完毕后,由承办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3、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管理此项资金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帐务处理正确;
  (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已补助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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