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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投[2009]33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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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是省财政根据物价联合检查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参与联合检查的各级物价部门,以及未参与联合检查但参与催缴罚没收入的物价部门。
  第四条 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弥补正常办案经费不足,包括相关物价部门用于支付与检查有关的成本性支出,以及用于改善物价执法办案条件、办案手段等支出。
  第五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价部门申请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时,由县级物价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级物价部门、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的申报文件直接报省级物价部门、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级物价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各级物价部门参与检查的情况,以及物价部门的困难状况,共同研究并制定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七条 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的省级支出部分,通过省级物价部门以项目预算的形式安排支出,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科目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10408项“物价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擅自坐支、截留、挪用等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物价罚没收入专项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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