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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预[2009]12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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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委):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厅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9]15号)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订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和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分配的基本要求,将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分配与理顺省、市、县三级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相结合,保证各地既得利益,实施收入增量调节,明确预算管理要求,落实交通管理责任,完善我省财政性交通资金预算管理体制和交通分级管理体制,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二、基本原则
  根据基数转移支付分配指导思想和财政部确定的转移支付原则,结合我省交通分级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确定我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既得利益,并向地方倾斜。在维持2007年各地地方收入入库数和省对各地实际分成数的既得利益基础上,按照交通分级管理体制,充分考虑省和各地交通事权情况,增大各地基数,加大对地方支持,明确预算管理要求,实现交通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促进地方交通和经济发展。
  (二)理顺事权关系,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全省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的交通管理体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省交通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协调省有关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管理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组织实施经上级授权或委托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规范转移支付,严格预算管理。根据交通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将核定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分配给各地,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专项用于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交通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不得安排上述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支出,不足部分按照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自求平衡。
  (四)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实施分配。省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依法确定基础数据,坚持公平公开,分配办法科学简明,符合各地情况,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三、分配办法
  根据省对各地基数的具体分配原则,参照财政部分配办法,在收集核对相关基础数据和综合测算相关补助系数的基础上,实施计算和分配。
  各地转移支付基数=2007年省对地方实际分成数+2007年各地收入入库数+2007年各地公路水路运输交通规费收入入库数的10%+其他因素补助。
  其中:“其他因素补助”已包含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定额补助资金、各地2007年已征收但未缴入金库的摩托车和拖拉机养路费补助资金、三州通县油路养护工程经费定额补助,以及泸州等地取消水运附加费补助(若交通运输部收回长江水运监督管理职责后相应收回该补助指标)等。
  四、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结合现行交通、财政预算分级管理体制,为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和交通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原由“六费”安排的其他支出,不得安排上述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支出。
  各地交通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调整资金使用结构,压缩人员、公用经费支出,提高养护和建设支出比重。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目标管理
  建立公路养护考核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在省对各地收入返还基数确定后,各地应切实履行公路养护工作职责,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建立省对各市(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市(州)对各县(市、区)县道、乡道养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对各乡(镇)村道养护工作进行考核的管理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定期通报,落实绩效考核奖惩措施,完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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