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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大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1]6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9
实施时间: 2011-5-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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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旅游业是极其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建设旅游产业大省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实行税费优惠政策,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财税政策上享受省级工业园区同等待遇。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更好地服务旅游产业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大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大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1.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促进旅游生态环境建设。
  2.推动绿色生态旅游,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安置残疾人的旅游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5.对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6.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8.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旅游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后可据实扣除。
  12.旅游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3.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旅游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6.在计算旅行社应缴纳营业税时,规定以其组接团收入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17.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范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18.对旅游及相关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1.对旅游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2.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3.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4.加强对旅游产业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站、电子触摸屏、地税刊物、税收讲座等多种媒介宣传税法,免费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资料,重点做好对新办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纳税辅导。
  25.主管地税部门针对旅游产业纳税人区域性、季节性、时间性强的特点,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点,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挂点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
  26.推行“一窗全能”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简办税手续,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资料。全面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票种,统一推行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
  27.进一步完善“同城办税”,实现纳税人在同一城区内任何一个办税厅均可办理申报纳税、发票、涉税文书、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等涉税事宜。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节省办税成本。按照全省统一、集中呼转与远程坐席相结合的模式,建立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纳税人咨询办税的“一号通”。
  28.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地税机关应做好记录,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帮助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地税机关应按照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做好服务。
  29.对初创业者,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经营成熟的创业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必须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调取以前年度的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地检查时限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市、区)及以上地税局批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30.加强对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减、免税限时办结审批承诺:地税机关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批;县(市、区)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设区市地税局有权审批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省地税局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完善服务监督制度,健全征纳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及时解决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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