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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11
实施时间: 2011-6-11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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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加强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3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实施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会计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贡献重大。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国际的视野,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探索和实践,并作出重大贡献;
  2.团队效应突出。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并带领优秀的团队,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3.引领作用显著。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和谐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在本市企业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2.所在企业为大中型企业,且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创新能力强,运用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取得显著效果,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和普及价值;
  4.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5.所在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
  (三)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2.在本市事业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或者担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4.在加强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成效显著、贡献突出;
  5.所在单位预算信用等级为A类。
  (四)在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3.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且成效显著。
  (五)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且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且成效显著。
  三、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分两个渠道:
  1.本市区县财政部门管理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企事业单位上报相关区县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评,经初审同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再由所在单位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2.本市市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企事业单位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初评,经初审同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再由所在单位报市财政监督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二)行业举荐。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分别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申报。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初评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或市财政局直接自荐,但不得多头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本市会计领军人才的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2011年上海市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附excel版本)。
  (二)《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五份(附word版本)。
  (三)推荐人选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附件证明材料一份。包括近年来发表的本人主要论文、论著(封面);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荣誉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附件证明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上述有关表式可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专家工作”栏目中下载。
  五、时间安排
  (一)单位推荐。6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申报。7月15日前,经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二)行业举荐。6月30日前,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单位分别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申报。7月15日前,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个人自荐。6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或市财政局直接自荐。7月15日前,经相关单位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推荐人选。8月20日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出会计领军人才的参选人员,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六、资助办法
  (一)本市对入选本市2011年培养计划的会计领军人才按《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有关规定实施项目资助服务。
  (二)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企事业会计领军人才,由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三)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领军人才,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发动,积极推荐。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考核和推荐工作,大力宣传本市会计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会计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选拔遴选会计领军人才,必须严格选拔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和公正。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
  联系电话:54679568*17116         邮政编码:200030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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