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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1]7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3
实施时间: 2011-6-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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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迅速,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广大职工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持续改善。但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来少发超额工资、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认识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定额标准的制订,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企业降低劳动消耗,它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降低劳动消耗不可缺少的依据。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特别是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还是规范行业领域劳动力市场、完善职工收入分配、加强用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对我市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劳动定额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较强的专业工作,劳动定额必须要通过科学测算制订,充分考虑企业技术状况和提高劳动效率、经济效益的需要。行业劳动定额,应是对某一行业所属企业的主要作业或产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定额,代表了一定时期内同行业先进的定额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定额标准,注重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内容合理。一是劳动定额应在协商基础上形成,特别是对新作业或新产品劳动定额的制订,应是在原相似作业或产品劳动定额的基础上,通过有代表性的职工进行一段时期的实际测试后形成;二是新作业或新产品劳动定额的制订,应以劳动者在付出相同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基础上工资总额有所增加为原则;三是劳动定额制订施行一段时期后,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修订。
  各地要积极推动当地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对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订、协商和执行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计划工作的突破点,实现职工利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形成劳资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在企业,企业是劳动定额标准的执行者。各类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建立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机制,对企业内部制订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符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协调。
  各类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定额基础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劳动定额管理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配合协调部门,建立健全工时档案,按照产品项目,分工序、工种建立健全班组实耗工时统计,及时真实地填写当天所消耗的各类工时,登记造册,为推进劳动定额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改进测算方法,不断提高劳动定额质量。劳动定额标准的测定,要改进过去的经验估工和传统统计分析方法,运用准确性更高、科学性更强的技术测定等多种形式的先进测算方法。三是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工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的确定要以标准工作时间为计算基础,即一名职工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包括产品数量等),且该工作量为从事相同工种(岗位、工序)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通过努力能够完成的。计件(工时)单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产品利润、生产成本、市场因素和当时职工生活必需品的物价因素,且在国家规定的月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所得到的月工资应符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最低不应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高计件(工时)单价。在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工时)单价的确定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性,不断提高制订劳动定额标准的职工参与度。
  四、加大对劳动定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劳动定额在一段时期内应当是相对稳定的,不能盲目、任意、频繁变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通过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收入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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