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综[2011]1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属各部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现就我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为使我省公益性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市(州)财政局,省属各部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要尽快将甘财综〔2010〕98号文(转发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州)财政局,省属各部门、单位要做好《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对尚未使用的《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2011年 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捐赠票据由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统一印(监)制。按照属地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区)所需捐赠票据由当地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统一到市(州)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购。市(州)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将所属县(区)捐赠票据用量汇总后统一到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购。每年年初各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应向上一级票据管理机构报送全年捐赠票据用量领购计划,票据用量计划以上年实际用量核定,核定用量不够时可申请追加用量计划。
  三、履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领购捐赠票据
  为确保我省公益性单位从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5月1日起,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购捐赠票据。
  我省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由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我省公益性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我省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使用情况及相关捐赠协议等,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办理核验及领购手续。经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对领购单位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领购捐赠票据。检查不合格的,暂停提供捐赠票据,待整改合格后再向其发放捐赠票据。
  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单位,其捐赠票据的领购原则上由其省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购,如确有困难和不便的,由其省主管部门报请省财政厅票据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在所在地领购捐赠票据。
  我省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我省公益性单位办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四、执行政策,加强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根据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我省公益性单位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我省公益性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受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备案。
  五、妥善保管,确保捐赠票据管理安全
  我省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我省公益性单位应当设置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捐赠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
  我省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我省公益性单位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省财政厅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捐赠票据的核销工作;经主管部门报请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在所在地领购票据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审查核准销毁。
  我省公益性单位要做好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六、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捐赠票据监督检查
  我省公益性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的行为。
  我省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略)
  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 2022/5/25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 青财税字[2023] 2023/10/19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2]18 2022/7/19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 浙财税政[2024] 2024/4/2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上海市财政局上 2018/3/1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 鲁财税[2007]42 2007/12/2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国 2023/5/30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4]62 2024/5/27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民 厦财预[2009]36 200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