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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建房[201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6-3
实施时间: 2011-6-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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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地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原省建设厅、工商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
  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要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
  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信用档案,推进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价格等相关部门。
  七、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6月至11月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布置所辖县(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检查;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开展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6月底前,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向省住建厅、物价局上报。
  附件: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定于今年6月至11月对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二)从业行为方面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建设部门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是否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市、县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6月底前,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住建厅、物价局报送设区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8-11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省住建厅、物价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也要对所属县(市)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住建厅、物价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检查督查。各地要组织抽调人员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现场巡查,设立公开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发现从业行为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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