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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1]106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1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24-3-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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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正式启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票据样式详见附件2)。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1年6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购领捐赠票据。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3)、未使用和未经审验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其中,整本未使用票据需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三、首次申领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当提供《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社会团体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有效的社团(基金会)章程,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准。未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携带《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各用票单位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核销。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要求统一到市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和核销手续。
  各中央在京单位的捐赠票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办理。
  四、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监督各用票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捐赠票据发放到用票单位,以确保201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用票单位提交的《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和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登记和缴销。其中,对整本未使用票据缴销后,需在用票单位《财政票据购领证》“作废票据栏”登记缴销情况,对票据进行剪角处理;对部分使用的票据审验后,在《财政票据购领证》“审验票据栏”填写审验情况,并对未使用部分进行剪角处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对捐赠票据的领购继续实行“验旧购新”和“限量领购”制度。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对用票单位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票据审验无误的用票单位,可继续购领票据。每次购领票据一般不得超过用票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捐赠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捐赠票据。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八、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学校的捐赠收入,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规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捐赠票据统一收取。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样
  附件3: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附件4: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样.pdf    
附件3: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xls    
附件4: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综[2024]31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24-3-18
实施时间: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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