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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投资经营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行资[2009]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7-2
实施时间: 2009-7-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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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0号),规范国有资产经营使用行为,掌握省直事业单位投资设立企业及收益使用情况,省财政厅拟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营的省直事业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同时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及收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初始投资审批文件资料、历年投资收益及使用情况、长期投资有关账薄和报表、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等。
  (二) 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历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账册、企业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构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积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二、检查程序
  (一) 被投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要求,填写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备齐相关资料后报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连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直主管部门。
  (二) 省直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被投资企业提交的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 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材料和省、市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确定被检查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 省财政厅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并为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报表填报范围
  (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情况统计表》填报范围为除企业化管理以外的所有省直事业单位。没有投资行为的事业单位,也需由单位负责人在统计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范围为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 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已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的,需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影印件;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需填写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审批表》。
  (二) 被投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事业单位投资协议书、出资证明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等;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企业其他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五、报送资料时间及检查时间
  省直各部门务于7月31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从8月15日起,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布置所属事业单位填写报表和备齐有关资料,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 事业单位要对所投资的各类企业进行清理,如实填写报表,并对长期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投资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指导被投资企业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备齐相关资料,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 各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以及填报人员,要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未按照规定填报、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省财政厅将没收投出资产,追回相关资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 省直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即可派人到省财政厅领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审批表》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联系人:刘秀元;联系电话:0451-53605554。
  附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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