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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行资[2009]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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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出租出借收入的使用管理,现就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加强收入使用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手续办理范围
  已经或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须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一) 已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件1)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备齐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补办审批手续。
  (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审批表,并准备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对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金、占用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省财政厅有权责令申报单位进行调整,或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重新招租、出借。
  4、申报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审批意见,与承租(借)方签订正式租借合同,并按规定时限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 2009年3月1日前已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须提交出租出借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和出租出借合同。
  (二) 自2009年3月1日起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
  4、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5、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6、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出租出借收入使用管理
  (一)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并经省财政厅确认缴款数额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统一上缴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原则和相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 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布置,组织所属单位按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手续。对已将资产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办审批手续;对今后拟将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要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规范管理。
  (二)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出租出借价格,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要及时收取租借收入,按规定经审批后使用。
  (三) 对未按照规定补办和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自行使用出租出借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或瞒报、截留、坐支出租出借收入的单位,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追回相关资金。同时,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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