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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综发[201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11-6-3
实施时间: 2011-6-3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57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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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11年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10年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1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201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下线6%,平均线13%,上线18%。
  二、指导意见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上年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可参照平均线的80%增长工资。
  (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三)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四)应当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五)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维护职工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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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6月8日
我公司没有达到这个涨幅,我们该怎么办?
视野网友   2011年6月8日
我公司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我们职工怎么办?
...   2011年6月7日 +25金币
发文部门好像不对吧,应是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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