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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3]6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3-3-11
实施时间: 2003-3-1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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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修正: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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