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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地税发[2008]2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0
实施时间: 2008-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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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24号)文已下发各地,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的工作部署,按期保质保量完成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汇算清缴的对象和内容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是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省局已经明文规定了五个行业和五项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税源的情况和管征的需要加以补充。
  二、做好汇算清缴的鉴证审核和年度申报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工作,要加强审核和审查,对中介机构及其出具了审计报告的纳税户要进行复核抽查。
  (二)2007年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继续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使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对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8年5月31日前进申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申报期间及期后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审核评估,对评估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约谈。
  三、加大汇算检查工作力度
  (一)各地要组织稽查、管理等精干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户、重点内容(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成本核算)进行深入检查,税种要查全、内容要查清、项目要查透,问题要查实,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基层局要按省局提出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确保检查面和效果好于以前年度”的要求,在检查力度、检查深度、检查广度和检查质量要有新突破,为省局8月份组织的重点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三)市局将在各局汇算检查的基础上,抽调各局业务骨干,在各局间开展重点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案另定。
  四、做好汇算清缴的其他工作
  (一)做好软件应用工作。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通过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以EXCEL格式上报。
  (二)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各局要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申报模块启用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地税函[2008]22号)完整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数据与资料。
  (三)做好表报工作。
  1、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中每月月末前应根据闽地税发[2008]24号的要求向市局报送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
  2、各基层局应于2008年7月底前将本局汇算检查情况填报《汇算检查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
  (四)做好信息报道工作。汇算期间各单位至少要报5期信息简报,及时反映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和汇算清缴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建议。
  (五)做好案例的归集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汇算清缴户进行筛选,对不同行业、税款查补多、情况复杂、政策问题、征管难的典型户按稽查案例的要求进行归集,向市局报送5户。
  (六)做好税基台账工作。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及附报的备案材料后,应对涉及减免税、需分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广告费、投资转让损失等应根据国税发[2004]82号和榕地税发[2007]213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七)做好汇算总结工作。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内容按国税发[2005]200号第二十条要求以WORD格式上报。要求做到内容全面真实,数据准确无误,问题客观实际,建议切实可行。
  各基层局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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