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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1]6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1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5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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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25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48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市政府甬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其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算的基础上,统一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基本养老金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今后统一纳入基本养老金计算口径。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按省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2011年度,省公布的基准调节金为50元,调节系数为1。
  三、2011年度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即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补贴)低于统筹地201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201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口径为:各统筹地2010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0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后的额度,再加上月人均150元确定。
  其中市级统筹区201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646元加上150元后为1796元。2011年度市级统筹区最低基本养老金为1078元。
  四、2011年5月1日起,下列人员在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计算后低于统筹地2006年最低养老金加上150元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
  (1)退职人员;
  (2)前补后延人员;
  (3)中断缴费未补足全部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市级统筹区上述对象按规定计算后的月基本养老待遇低于946元的补足到946元。
  五、2011年度符合享受按月领取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甬政发[2007]25号文件规定执行,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计发。在此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统筹地201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三十五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其中,市级统筹区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629元的补足到629元。
  2011年5月1日起,符合享受按月领取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过渡性调节金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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