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启动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监调[2011]9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5-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3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队:
  我省cpi一至三月累计涨幅为5.1%(连续3个月超过3%),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监调<2011>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我省联动机制,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现就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启动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监调<2011>3号)的规定,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一至三月临时性价格补贴。四月起全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规定,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临时性价格补贴;四月后如cpi涨幅超过3%,则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逐月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直至cpi涨幅低于3%或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后,停止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二、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的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全省cpi一至三月累计涨幅5.1%进行测算,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涨幅应大大高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情况,并根据我省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适当上浮,以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统一的标准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一至三月每人共5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类地区补贴标准为30元/人·月,二类地区补贴标准为27元/人·月,三类地区补贴标准为24元/人·月。一至三月一次性补发到位。
  三、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临时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临时性价格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督促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部门对各市(州、地)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人:李国亮 电话:(0851)5252881 13984168355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 黑龙江省第十届 2006/6/9
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 人社失业司便函 2013/1/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4] 2024/8/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 甘人社通[2024] 2024/8/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5/1/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 湖政办发[2015] 2016/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规[2020] 0001/1/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 大劳发[2007]16 2007/10/10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 榕人社就[2013] 2013/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规[2021]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