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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教[2010]21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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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在甘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省财政设立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 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应包含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情况,经费预算应合理安排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的比例。
  第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重点实验室的后备队伍,给予一定资金的支持。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专家评审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拨付专项经费,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报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十五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通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年度考核与三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试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专项经费支出情况。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与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停止专项经费拨款,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收回财政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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