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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教[2010]21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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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财政局、科技局,有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规范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
  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中的核心作用,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的意见》(甘办发[2010]71号)精神,省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的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估;
  (二) 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 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四) 会同省科技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验收。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 编制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成果转化项目年度计划;
  (三) 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验收。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重大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须在甘肃境内注册成立;
  (二) 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三) 申报单位须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良好,无不良科技信用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有:
  (一) 符合国家及甘肃省产业和技术政策导向,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二) 技术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较高,知识产权明晰的科技项目;
  (三) 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科技项目;
  (四) “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 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或有司法纠纷的项目;
  (二) 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 申请资料不全,内容失实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一)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
  (二)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贷款贴息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在甘肃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创业的企业。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资本金投入实行退出机制,企业可以按照评估后的资本价值回购用专项资金投入的资本金。省财政收回投入资本以及专项资金投资收益继续用于增加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按照《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项目经费申请表》,提供各项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新设立企业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经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且予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为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可停拨、缓拨经费。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纳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依托单位属于省级的,由省财政直接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单位;属市州、县市区的,由省财政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各有关地方,项目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地科技局、财政局负责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及申报下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及财务验收。项目实施如中止或失败,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向省财政厅清退结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依托单位,不得通过财务验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不实报告的,取消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项目经费申请表

相关附件:
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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