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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11]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4-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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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对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呼声很高。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地税工作的重点、难点,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是检验地税机关战斗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要求,确保取得成效。各设区市局、省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于5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今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调查,掌握高收入者的分布和征管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创新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利用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系统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等信息,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链条完整的涉税信息电子管理台账,不断提高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抓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2011年,全省要将系统推广运用到所有查账征收户外,并适当扩大范围,将条件适合的部分核定征收户纳入个税管理系统管理。各地应注重由“扩面”向“提质”转变,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质量,争取2011年“上线申报率”(实际明细申报户占安装使用户的比率)达到95%以上,“上线税款入库率” (通过系统申报入库的税款占个税入库总额的比率)达到60%以上。各地要落实辅导培训措施,推进多元化申报,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优化系统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促进和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充分应用个税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功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税务端的运行维护服务,省局研发了定制查询、组合查询、明细查询等功能,并组织开发了明细申报与自行申报数据比对分析、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分析等六大分析运用模块(23项分析运用),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各地要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采集信息,充分利用软件对有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利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单项征管办法。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制定下发股权转让、房地产转让、投资收益等项目的税收单项管征办法,建立委托工商、证券、房地产交易、拍卖等部门、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制,强化重点对象征管,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个人股权等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房管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及时取得股权等财产变更登记信息。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自然人借款利息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和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以及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
  (三)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堵塞漏洞,拓展个人所得税新“增长点”。
  (四)重点关注以个人投资为主、且长期不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或纳税数额偏低或长期零申报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收支及财产购置资金来源情况,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征管。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其投资者个人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征收。
  (五)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各单位要积极联系国税局取得国税控管户相关信息,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分析比对作为常规性工作,对差异较大的企业要进行实地核查,今年各设区市要争取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国、地税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5%。
  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一)组织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是应申报未申报的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申报人数较多的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纳税人。对违反规定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检查时,要重点检查高收入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检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检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检查工作要做到深、透、细,避免宽泛,面面俱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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