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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11]7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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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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