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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11]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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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各区、县(地区)局应建立好税务登记证件领、发、存等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操作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时,收费类型选择为“全免”项,“全免”原因选择为“其他”项。
  四、在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技处)反馈。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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