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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4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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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4日
  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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